2007年8月7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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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立法多管用的不多
京 治

  “环保部门立法虽多,管用的不多。”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曾感叹。不久前,笔者在河南省几个地市采访,对此有所体验。
  
  监测设备成摆设
  实时监控化乌有
  笔者是随中华环保世纪行笔者采访团在河南进行采访的,到了许昌后,笔者在采访中发现,许昌市亨丰印染公司排放的污水COD(化学需氧量)超标。
  一堆堆白色泡沫像瀑布一样顺着一扇大帆布的缝隙拼命往下涌,裸露的池子下是酱色的污水。许昌市环保局有关人员介绍,这就是亨丰印染公司的污水处理设备。而那扇大帆布的作用是防止泡沫飞溅到与污水处理厂一墙之隔的公路上。
  如此简陋的污水处理设备笔者很少见到,然而,更令笔者“开眼”的是,就是这样的污水处理设备也装了“电子眼”——COD在线监测仪器,据说还与许昌市环保局联网了。按照许昌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的说法,在环保局的监测平台上就能看到这个企业的排污情况。许昌市环保局副局长彭占亭表示,亨丰印染公司的“环保设施改造现在已经基本到位了”。
  跟着环保执法人员,笔者来到了在线监测仪器旁,想看看当天的排污数据,却没能如愿。“怎么是两天前的数据,能调出今天的吗?”笔者问。“我可不敢瞎弄,万一弄坏了咋办?”许昌市环保局第一监察支队队长尹富杰回答。眼见着怎么也调不出数据,尹富杰无奈地解释说,亨丰印染公司的设备曾出现过故障,6月5日才修好,“没多长时间”,所以无法查阅历史数据。
  当晚,在许昌市环保局的在线监测平台上,笔者看到的情况更是出乎意料。
  在许昌市环保局监测平台上,不但找不到亨丰印染公司的联网数据,而且,16家联网企业只有6家的数据是今年的,有2月份的,也有4月份的,但能够显现即时数据的没有两家。
  据了解,国家环保总局早在4年前就提出了安装在线监测仪器的要求。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要求,就是看到了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能够24小时对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自动取样、自动分析,并有将检测数据自动储存的优势。为了加强环保部门对企业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运转的监管、及时掌握企业污染物排放及达标的情况,国家环保总局又提出企业在线监测设备要与地方环保部门联网的要求,联网后环保部门可以通过网络实时监控检测数据,获悉企业的排污情况。
  但在许昌,笔者看到的是,无论亨丰印染公司的在线监测设备还是环保局的在线监测平台显然都成了摆设。面对尴尬,许昌市环保局副局长彭占亭的解释是,环保局的在线监测平台系统运行不到一年,人员培训以及设备运用都还没有到位。他认为,要完全正常运转还得“有个过程”。

  电子眼失明并非个案
  在线监测数据成废物
  驻马店市天方药业集团是驻马店市推出的一个环保明星企业。
  然而,就是这家明星企业,其COD在线监测仪器在关键时刻也出了问题:从5月27日到6月19日长达24天的时间里,在线监测的废水累计流量和累计排放量竟然是一个定值。对此,天方药业和驻马店环保局有关人员的说法都是“仪器坏了”。
  据天方药业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套仪器是他们在2003年花12万元买的,运转不到4年已经坏了几次,“有时候半个月都修不好。”在厂家和环保局的眼里,在线监测仪器生产厂家售后服务跟不上是一个重要原因。
  同样遭遇“售后服务不到位”的还有河南省骏马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市环保局一位负责人表示,“骏马化工连起诉在线监测仪器生产厂家的心都有”。
  张杰,在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从事在线监测仪器维修已有两年多。他说,在他从事维修的这两年多时间里,白云纸业的在线监测仪器从未坏过。与驻马店市多数企业一样,他们的在线监测设备也是从河北省的厂家购买的。“郑州就有售后维修站,一般情况下,只要半天时间,维修人员就可到厂里。”在张杰看来,售后服务并不存在问题。
  “其实,这一点也不奇怪。”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在在线监测仪器上“捣鬼”的情况并不少见。据他介绍,有偷换仪器芯片的,有在监测仪器探头下加一小水管,稀释污水的。他说,更有甚者,居然在订购在线监测仪器时,委托在线监测仪器生产厂家在监测仪器上设定要监测的COD最高限值,比如设定COD为120毫克/升,这样,即使企业排放的污水COD超过了120毫克/升,在线监测仪器显示出来的COD浓度依然是120毫克/升。
  正是看到了在线监测仪器常常出现的这些“毛病”,河南省环保局污控处处长马新春向笔者透了一个实底,“在河南省,在线监测数据并不作为环保部门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发放、现场环境执法的依据”。他说,他们所采用的监测数据依然是人工监测数据。
  
  部门规章遭遇执行难
  “不管用”原因多方面
  就在各地仍然采用人工监测数据时,国家环保总局出台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即28号令)已经整整沉睡了近两年。28号令中说:“自动监测系统经环保部门检查合格后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问题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这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环保总局28号令不仅明确要求在线监测数据要作为环境监管依据,而且,还专门设定了一章罚则,比如,企业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要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48条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1条的规定,除责令企业正常使用或限期安装新的在线监测设备外,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在河南,笔者没有了解到企业被处罚的案例。虽然有28号令,但河南省环保局污控处处长马新春的看法仍然是,在线监测数据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比如,监测数据谁来校核?”他说,以河南省的情况看,如果企业的在线监测设备“坏了”,环保部门只能要求它正常运行,没有别的办法。“国家环保总局4年前就提出,要求各地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游戏’玩起来了,却没有‘游戏’规则。”马新春这样认为。
  28号令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国著名的环境立法专家、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孙佑海的看法是,28号令的法律地位应该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孙佑海也表示,28号令缺少配套的技术标准。
  “环保部门立法虽多,管用的不多。”这是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的一句肺腑之言。而28号令遭遇的尴尬恰好佐证了这句话。这个问题值得环保部门深思。
  (京治)